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公告(湖北工业大学校园大楼物业管理服务)

发布日期:2019-07-15   浏览次数:

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公告(湖北工业大学校园大楼物业管理服务)

招标编号:GXTC-A-1913152

 

各投标人:

现将湖北工业大学校园大楼物业管理服务(招标编号:GXTC-A-1913152)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内容公布如下:

1、第三章附表三 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技术评审中项目经理配备“3.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(2016年1月1日后)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,有得3分,没有得0分;”具有排他性

实施依据:该评分获奖部门为“行政主管部门”,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从未颁发物业行业项目经理任何奖项,这一条明显具有排他性。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是物业行业协会。

法律依据:本得分条款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:中的第(二)、(三)小点。该得分具有严重的歧视待遇和排他性。 

答:1、我国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次为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局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;近年来,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,我们认为就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,如“服务标兵”、“优秀物业服务项目”等,为进一步明确概念,我们将“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(2016年1月1日后)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”改为“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(2016年1月1日后)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”

2、我校校园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属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,带有服务育人的特点,我们认为项目经理本人的素质对项目服务质量的好坏有关键的作用,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一致,没有指向特定的供应商,因此,我们认为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,没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中的第(二)、(三)小点。

3、第三章附表三 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技术评审中项目经理配备“4.拟派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近三年(2016年1月1日后)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,有得2分,没有得0分。”修改为“4.拟派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近三年(2016年1月1日后)获得过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,有得2分,没有得0分。”

4、投标截止时间由2019年7月25日9时30分延期至2019年7月31日9时30分,开标场地由“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24号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4楼401开标室”变更为“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24号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楼 201开标室”。

5、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。

人:湖北工业大学

   址: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 

人:王永升

   话:027-59750223

采购代理机构: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址: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24号  

人:张朗、王承丹、张强   

   话:027-87360750  

电子信箱:1275417383 @qq.com

 

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20197月15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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